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学术交流» 研究院简报 »正文
2009年第13期

 

简 报

 

 

 

 

2009年第13期(总第13期)                                         200912

 

 

 

关于贫困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启示和建议

 

 

北大光华可持续发展丛书中由黄涛、王明舰教授主编的《湖南省沅陵县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报告》一书,以库区移民是造成沅陵县发展落后的关键原因之一的案例,深刻地提醒我们:必须反思贫困地区的重大工程建设政策,让本地人民更多地分享等中的利益。否则会造成抽血式效果,国内生产总值仅仅是在账面意义上有所增加,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性作用不大。为保证贫困地区的民众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受益获利,让和谐社会的原则真正惠及贫困民众《研究报告》一书提出了关于贫困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启示和建议。

 

1.     在项目评估中加入对于受影响人群的成本-收益评估

 

       一般而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包括三种评估:(1)技术可行性:对工程项目技术上是否可以进行评估;(2)经济可行性:对工程项目经济上是否有利可图进行评估,净现值、内部收益率以及敏感性分析是关键术语,以确保项目能够得到回报;(3)环境评价:对于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以保证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这样的可行性研究结果,能够保证让政府、企业在项目中获益。

然而对照以上结果,我们发现,有一方的成本收益没有纳入到考虑范围,他们是项目中的弱势群体,在项目的立项决策、执行和运转中却没有他们的地位,那就是受项目影响的群众,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中加入第四项:受影响群众成本收益评价,对于受到项目影响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予以规范核算,只有在他们的期望收益大于成本时,一个项目才是可行的,否则不予批准。

贫困地区受影响群众是弱势群体,没有会计师和律师的帮助,他们在项目中的利益目前没有任何人加以全面评估和考虑。因此政府必须要求所有此类项目必须要有这方面的评估结果,否则不予立项考察。

从道理上来讲,土地、矿山、河流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上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考虑其中生活群众的利益,按照历史原则,群众具有这些土地和河流的使用权,那么项目侵害他们的使用权,就必须给与足够的补偿。这种补偿不能是单方面的测算,而应该从群众成本收益角度予以规范评估。

对于一个项目的经济评价具有规范的框架体系和严格标准,这一套思路方法完全可以用在群众的成本收益核算之上,从群众可以从土地和河流之上得到的期望收益以及未来受到的影响,完全可以折算出群众的期望现金流,从而得到有效的成本收益分析。

 

2.让贫困地区人民分享项目和发展的收益

 

现实中,为了发展牺牲群众利益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的事情必须让他们逐渐减少,所遵循的原则应该换为下一条,即“让贫困地区人民分享项目和发展的收益”

       这一条原则的确立是贫困地区开放项目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群众的利益在项目决策中并没有相关的代表,其利益往往受到漠视或者单方面的低估。

       然而,土地、资源和河流传统上是当地群众安身立命的场所,天然的保障。一个大型项目影响成千上万的生活时,却没有人为他们说话,只是一句冰冷的“根据国家有关补偿政策,现给你们补偿……”这样的通告。

       如果国家政策不合理,我们就需要修改国家政策,在新的基本准则下重新构建新的项目评价体系。

     现实中,存在着种种制约,之所以项目补偿低,无法弥补受影响群众的全部损失,是因为国家和地方财力有限,无法一次性拿出足够金额弥补群众的所有损失。那么带来的第二条准则就应该是“发展带来的问题在发展中解决”。

     我国的经济不断蓬勃发展,经济实力在增强。从项目角度来看,开采出来的矿产、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不断在上涨,收益不断会增加。然而这些收益贫困地区受到项目重大影响的群众分享到了吗?没有,只有初期的补偿和每个月少得可怜的一点补助。

     那么,怎样在项目未来收益中体现群众的利益呢?这就需要让群众能够分享到项目的未来收益,而不仅仅是当前补偿。在项目经济评估上,也就是:当当期补偿不足以弥补群众长期损失时,让群众分享项目未来收益现金流,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现期补偿。

     可以采取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让贫困地区受影响群众以土地、河流、资源的使用权作为入股参与到项目中来,从而分享未来的收益,股份制改革完全可以用到重大项目建设上来。实际上,目前,也有变通形式来达到这样的效果,例如国家出台的后扶政策,予以项目后期的追加补偿。然而,这一方面受制于财力约束;另一方面受制于政府的诚意,但只是一种软约束。我们有必要将这种软约束变成硬约束。

只有在受影响群众能够切实分享项目收益时,才能保证重大项目的实施不会让贫困地区的民众成为项目的输家,陷入更深的贫困深渊。让和谐社会的原则真正惠及贫困民众,这是沅陵县案例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本简报文章如需要转载须事先征得本研究院同意

并注明“转载于北京大学贫困地区发展研究院”字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318 北京大学贫困地区发展研究院

邮编:100871

信箱:pri@gsm.pku.edu.cn

网址:http://pri.pku.edu.cn

 

文章录入:     责任编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2012年第4期
  • 北京光华管理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5075-1 | 微信 | 微博 | 相关链接[ 返回页顶 ]
    © 2016 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 Pek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