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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6期

 

简 报

 

 

2009年第16期(总第16期)                                         200912

 

关于农业规模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的建议

 

北大光华区域可持续发展丛书之《农业规模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研究》一书,是刘玉铭博士在对黑龙江垦区长期深入调研,通过实证研究编箸的。本书对农业规模效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果,以及农业产业化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农业规模效益,本书提出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而且通过计量方法以黑龙江省1991-2004年的面板数据证实了规模效益的存在,并对农业规模效益研究方法进行了改进和说明。

关于土地流转,本书分析了我国进行土地流转的推力和阻力,并着重探讨了黑龙江垦区近年来探索的“场县共建”模式,认为“场县共建”将垦区的生产模式向外部平稳移植,对于促进黑龙江省的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和产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黑龙江省的发展和东北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我国农业产出的促进作用是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现有的文献都着重论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家庭的激励作用,认为这是促进农业产出增长的源泉。本书使用黑龙江垦区自1952年至2005年的时间序列数据,重新探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生产效率的促进作用,本书证实,在黑龙江垦区,这种促进作用没有全国明显。

本书对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在黑龙江垦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提高农户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同时,也破坏了集体统一经营,造成公共服务缺失,这对提高产出效率产生了阻碍作用。如果这种阻碍作用比较明显,两种作用可能相互抵消,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够促进产出大幅度增加。家庭承包在垦区作用不明显正是统一经营和公共服务的形式被改变了,造成了效率损失,从而未能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机械化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对集体统一经营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本书提出在不打击农户个体经营的积极性的前提下,应该逐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并分别讨论了政府服务、农民专业协会服务与垦区式的综合服务,并着重论述了垦区对农业生产进行统一调整会大大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

除了进行规模经营和加强农业公共服务,提高统一经营的程度之外,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还不充分,所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书根据产业化地区的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干预程度不同,以河北省廊坊市、山东省寿光市、黑龙江垦区为例,对产业化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国外农业产业化的经验,提出政府应该积极地调节土地政策以适应农业产业化进程,国家应该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相应的补贴和扶植。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专业协会可以启动或者加速一个地区的农业产业化。

本书着重对垦区农业产业化中以下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关于政府推动的问题

在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不同的市场条件决定了政府的作用会有所不同。市场发育越完善,需要的政府干预越少。廊坊的市场优势和政府作用就说明了这一点;而在市场发育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政府就需要对农业产业化发挥助推作用,促使市场氛围更快的形成,有时政府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

从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考虑,政府在产业化前期,为了促使产业化启动,可能要花费较大的力气,此时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推动往往成为产业化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在一个地区产业化萌动的时期,政府和其他组织如果不积极对待,往往造成产业化的夭折。在产业化步入正轨之后,政府就可以逐步变为一个服务提供者,甚至可以实现无为而治。

政府还应该在市场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政府首先应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产品顺利流通;其次应该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产品的流通创造物质基础;再次,政府应对当地的农民进行市场教育,使他们的观念和现代市场经济相吻合。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中土地协调的问题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土地调整的问题。我国200331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我国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不变。到2004年,全国92%的耕地承包期延长到了30年,98%的农户与发包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70%的农户领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出台后,一般地区农户承包的土地就固定下来了,基本上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是产业化过程往往需要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调整,贸工农一体化甚至要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由公司对土地进行承包经营,这就涉及了土地协调的问题。

拥有土地调节权,或者让企业直接持有土地或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并通过法律保持这种使用权的稳定性,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初期,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原料支持时,土地的调节是非常关键的。我国的一般地区可以通过转租倒包的形式,农民承租土地之后,再由集体从农民手中租回,转租给公司或者同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的个人,保证公司的原材料供给,使农业产业化得到重要的物质保证。

三、政府需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农业企业扶植力度

政府需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支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的:(1)我国的农产品加工和制造企业还远未得到充分的发展。以农产品加工工业的总产值来说,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一般处于3141之间,而我国2004年的这一比值为0.751,垦区2004年的比值为0.391[2],这说明我国的农产品加工工业还不够发达,也说明此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政府应该对农业企业加以扶植,加快其增长速度;2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为了解决劳动力就业,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比较符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而农业企业大部分都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加之这些企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政府对其进行扶植对于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是很有帮助的;3我国的农业企业大部分都还停留在初级加工的水平上,技术创新没有突破,真正形成形成品牌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微乎其微,在没有技术突破的生产条件下,企业不可能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企业投资农业产业的积极性也就下降。由此可以认为,帮助这些企业进行创新和形成品牌是促进我国农业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创新和品牌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环境,政府可以对这种环境的创造起积极的作用。

政府对于农业企业的支持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支持,根据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合理减少农业企业的税收,对那些在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企业给予更多的财税支持;二是支持农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在立项和申请科研基金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三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确立本地的支柱产业结构之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农业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四是通过教育和监督等机制,促使农民和企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倡导诚信,防止败德行为的发生,鼓励农业企业经营的一体化趋势,促进农业朝产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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